1、目前护士工资参照执行的是什么条例,具体文件内容是什么?
2、是否有新的文件出台,今年开始学校医务室护理人员不能享有提高百分之十工资及护龄?依据的是哪个文件?具体文件内容是什么?
3、区工资股是否自己有权自己决定不发放中央下发的这百分之十护士工资?
4、护理人员的定义是工资股来认定吗?还是卫生部门?
根据描述该述求属新罗区管辖,建议转新罗区人社局处理。(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11-25 11:22回复)
根据卫人字(1986)158号及闽卫人(1987)212号文中,提出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工作人员才能定义为护士,其从事护士相关工作时间,方可计算为护龄。
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该职业的工作时间计算,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
根据闽人薪(1995)1号,文件规定提高10%工资标准岗位调出人员,原非教师和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部分,均不再执行。
相关情况可致电我局工资股咨询;0597-3296691.(新罗区人社局于 2016-11-28 10: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