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本人是灵芝镇蛟里村村民,因蛟里村在2016年以归于土地征用,在2016年年底拆迁测量后,拆迁办通知,原我37.44占地面积房子为拆房!原因基于国土档案资料,蒋大普选1998年12月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乡(镇)土地资源管理所审查意见中一栏中载明:原土地证198宗楼叁间109.44平方调剂给165宗的蒋宝根(受主165宗楼壹建37.44平方拆除),同意补办在庙溇所建94平方楼壹幢:1998年12月25日乡(镇)人民政府意见为同意。原蒋普先198宗房产实为蒋宝良所有,故蒋宝良37.44方房归于拆房! 但问题如下: 村委98年调剂时在本户未知情情况下,未曾书面等形式通知本人,故在2016年测量时原来档案所现198宗土地房子测量登记于蒋普先户下,拆迁办要求按档案执行请原户主签字;但蒋普先拒签,村委未出证明,使本户无法正常办理拆迁手续!本人于上周市长热线政务反馈,但2月17日网页回复时仅是一张98年的档案。先动迁定于2017年3月1日前,请政府机关重新基层审查,给合法公民一个公证公道! 特此申诉!
你于2017年2月20日向越城区信访局领导信箱反映的要求政府机关重新基层审查其在灵芝镇蛟里村的房产并重新确权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 来信者是灵芝镇蛟里村村民,因蛟里村在2016年以归于土地征用,在2016年年底拆迁测量后,拆迁办通知,来访者37.44占地面积房子为拆房!原因基于国土档案资料,蒋大普选1998年12月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乡(镇)土地资源管理所审查意见中一栏中载明:原土地证198宗楼叁间109.44平方调剂给165宗的蒋宝根(受主165宗楼壹建37.44平方拆除),同意补办在庙溇所建94平方楼壹幢:1998年12月25日乡(镇)人民政府意见为同意。原蒋普先198宗房产实为蒋宝良所有,故蒋宝良37.44方房归于拆房!但来访者称村委98年调剂时在本户未知情情况下,未曾书面等形式通知本人,故在2016年测量时原来档案所现198宗土地房子测量登记于蒋普先户下,拆迁办要求按档案执行请原户主签字;但蒋普先拒签,村委未出证明,使本户无法正常办理拆迁手续!本人于上周市长热线政务反馈,但2月17日网页回复时仅是一张98年的档案。先动迁定于2017年3月1日前,请政府机关重新基层审查,给合法公民一个公证公道!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我镇负责蛟里村拆迁的同志调查,答复如下:蒋大普选1998年12月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乡(镇)土地资源管理所审查意见意见中一栏中载明:原土地证198宗楼三间109.4㎡调剂给165宗的蒋宝根,但在2015年8月对房屋进行丈量时,198宗楼三间的其中一间仍旧丈量在蒋大普选户中,现蛟里村确权要根据现有房屋实际居住情况以及该房屋有效土地权证这两者相结合进行确权,因此此房需经双方协商后方可签约。 三、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现蛟里村确权要根据现有房屋实际居住情况以及该房屋有效土地权证这两者相结合进行确权,因此此房需经双方协商后方可签约。因此建议你与对方通过协商方式处理该事项。如对本机关(或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越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受理单位为越城区信访局,地址静宁巷58号)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联系人:徐同志 联系电话:0575-88010742
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 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