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纪委监察局:
您好!请您从百忙之中留心看一下我所举报的情况!
我父亲吴琪与 万宁市公安局 的吴名良(身份证号46000419791110062)于(2010)琼山执字第325-6号,关于主体财产《奇珍楼》尚处于申诉阶段!
近日,该案主体单位,多次指派社会烂仔向我方做出骚扰,或说甚至做出有碍人生安全的行为。本人数次拨打110报警电话,且辖区内派出所也多次介入,但无果!且造成我方财产损失以及人员病发(老父心脏病复发)等伤害!
其主要过激行为如下:
1:于2014年8月19日,某万宁人士(具体姓名派出所有留底),带领十数人砸锁闯入我父尚于人纠纷未解的住所---《奇珍楼》中,将住所内大部分门窗打烂。
2:又于2014年9月2日晚,再次带领其所属十数人在派出所调解完毕之后 折返! 闯入民宅之中,将水电剪断!
3:再于2014日9月10日下午,或在辖区内派出所授意或配合,变本加厉,公然开着铲车在光天化日之下,将没有任何纠纷的民房之仓库铁门铲倒!铁桥派出所所长---文呈熊亦在当场,在毫无阻拦或配合支开我家人,任由社会闲散人员,胡作非为,任意侵犯公民之私人财产!试问,在公正的人民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十数闲散人员,是如何将一数米高的的仓库门铲倒,且事后并未到派出所备案!其中,本人质疑该所所长是否收受他人好处亦或受他人指使,为何社会闲散人员如此胆大妄为,所长带队,为何没有制止,为何事后公民财产造成损失而基本的事后备案都没有!
望尊敬的市长先生,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求市长做主,派人及时制止,及时处理!
事情越闹越大,上级政府若再不制止,势必造成更大影响!本人一忍再忍,已无法再忍,请求上级政府介入,以熄灭或能造成严重后果之苗头!
敬礼!
举报人 吴书浩(身份证46000419881102061X)
2014年9月10日晚11点
电话13976387494
尊敬的网友,您9月11日通过网络问政系统反映“警匪一家”一事,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您反映的情况,我局琼山分局立即派专人调查处理。经查,你父吴琪系奇珍楼原业主,后吴琪以该楼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没有及时还贷,银行经法院裁定将该楼及附属设施全部抵债给中国长城资产公司。长城公司取得奇珍楼的产权后,于2004年8月30日进行现场拍卖,吴名良通过竞拍取得了新大洲大道242号奇珍楼的产权,吴名良取得该楼产权后了解到,原业主吴琪一直在该楼五楼居住,并一直在收取一至四楼的租金。吴名良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多次与吴琪协商,但吴琪拒绝搬迁。无奈之下,吴名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琼山区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均认定:原业主吴琪构成侵权,要求其十日之内搬出该楼。法院在作出终审裁定后,吴琪以本人有心脏病及一家老小无居住房处所为由拒绝搬离。2010年6月吴名良向法院执法局申请对该楼强制执行,2012年6月14日,琼山区人民法院执法局对该楼一至五层及附属物进行清场,同时,按法院的要求吴名良提供20万元给吴琪租房供其过渡居住。在法院强制执行清场后,吴琪又私自剪断门锁搬回五楼居住,同时在该楼正大门前抢盖一层平房出租给商户经营化肥,2012年8月3日,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发文《关于依法对府城镇红星管区三公里西侧奇珍楼前方违建平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对该违建物作出处理。对二级法院的判决,吴琪不服不断上访申诉,2014年9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琪的再审申请没有受理,并已将其所反映的问题转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在此期间,由于双方在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上的分岐,引发了纠纷冲突,多次向铁桥派出所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没有构成案件,没有受理调查,只是对双方进行劝解工作。从调查的情看,没有发现铁桥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该纠纷中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也没有发现该所所长文呈熊受人指使或收受他人好处不处理的问题。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林道华】 2014-09-10 23: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