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100%是否合理

3月13日讯,4.38%的银行理财收取100%的超额收益,即超额收益全部被产品管理机构拿走;17.52%的银行理财产品收取80%的超额收益报酬;32.84%的理财产品收取60%的超额业绩报酬。值得投资者关注的是,测评样本中有9.49%的理财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收取比例100%的,是中银理财旗下6款产品,包括“(江苏专属)中银理财-睿富2019年01期”、“中银理财-睿富2019年10期”、“中银理财-睿富2019年09期”、“中银理财-睿富2019年08期”、“中银理财-睿富2019年04期”、“(上海专属)中银理财-睿富2019年03期”。上海股票配资
超额业绩报酬也称超额管理人报酬,一般作为银行理财的浮动管理费收取,在各机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叫法不一。招银理财称之为“浮动投资管理费”,工银理财、中银理财、交银理财、建信理财称为“超额业绩报酬”,农银理财称为“管理人超额收益分成”,本报告统称为“超额业绩报酬”。配资理财收费方式一般是:若理财产品最终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机构将不会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若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投资收益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部分,提取0-100%不等作为超额业绩报酬。以交银理财产品说明书为例:“针对投资收益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部分,产品管理人提取20%作为超额收益。”
很多机构在产品说明书中声明,业绩比较基准只是作为收益的参考,不作为实际收益保证,但当机构收取100%超额业绩报酬时,用户能获得的最高收益其实就是业绩比较基准,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部分将全部归银行所有。资管新规施行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实行预期收益型,为刚性兑付;资管新规施行后,各机构发行的净值型产品均是打破刚兑的非保本理财,银行为何还要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根据资管新规,“新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应留存超出预期收益率的投资收益,而要明确核算规则,并将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全部给予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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