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0日13时13分30秒,本人的轿车闽A5756E,在霞浦县目海路与山河路西向东被拍摄交通违法,违法内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收到交通违法通知后,本人查询了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拍摄的车辆交通违法图片,发现该单位拍摄的三张交通违法图片中仅有两张显示有本人的轿车闽A5756E号牌号码,且从这两张图片中本人的轿车(闽A5756E)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第三张交通违法图片中无本人的轿车(闽A5756E)号牌号码信息,不符合公安部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相关要求。
综上,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人的轿车闽A5756E拍摄的该起交通违法,现有图片无法体现车辆违法状态,现有图片中未体现相关禁令标志,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请及时予以撤销。
附件: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拍摄的车辆交通违法图片
您好!
你的来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1月30日13时13分30秒,信访人的轿车闽A5756E因在目海路与山河路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未按道路标线和交通指示灯行驶,在有明显指示直行的道路随意调头行驶,被我局交警大队电子监控拍摄并录入交通违法系统。该路段电子警察拍摄的是三张连续的实时现场交通违法图片,虽然第三张交通违法图片中无法体现车牌号,但可以从连续的多张图片中可以看出,同一时段在该路段行驶的灰色小型汽车与闽A5756E号小型汽车特征完全吻合,可以认定该车即为闽A5756E号小型汽车,违法现场视频更是直观体现了该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已形成了完整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完全符合公安部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相关要求。
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公安局于 2017-3-1 10: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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