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是现役军人,2002年因无居民身份证,故持军官证购房,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证。
该房产证有两本,一本房屋用途是住宅的,另一本房屋用途是住宅(车位)。
现在需要将本人证件信息由军官证信息更新为身份证信息。
办理过程中,房屋用途是住宅的换新证要几十元,而房屋用途是住宅(车位)的换新证则需要五百多元。
工作人员解释说只分住宅与非住宅的,由于只是更新身份证信息,但是差距却如此之大,实难理解与信服。
这个分住宅与非住宅的,是住房与非住房的意思呢,还是自住与商住的意思呢?而且本人原证上根本没显示是什么证件申请的,只是为避免转业后麻烦,现在想更新为身份证。
请尽快回答为盼。谢谢!
您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及《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因此,当事人提及的住宅、住宅(车位)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按上述文件执行。
另根据《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规定,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因此,当事人提及“住宅”的定义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解释,“非住宅”与“非住房”实则为同一概念,“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它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不存在“自住”及“商住”定义。
二、因此,申请人如需变更身份证明类型,可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span>
②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4、契税有关证明(单位产权的提交)(原件);
5、地籍调查表(独立宗)、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
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咨询电话: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88881200;南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81213175;/span>三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87748106;/span>高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88620903。
2016-12-12 15: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