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楼市不景气,开发商出新招。把卖不掉的大套房子改变原有结构,变为房中房出租,把住宅楼变成出租楼。一套改成三套,想瞒天过海,无奈给心明的业主们发觉,请问一下有关部门,开发商如此做法是否合法?合情?合理??为什么我们华厦世纪的业主们打电话给茂名相关部门,各部门互相踢皮球,都说不归自己,也不指路该谁管。难道相关部门不知道现在茂名正在推行公务员“四多”和“六不让”吗? 所谓的“四多”树服务观念就是:多服务,不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路障;多讲怎么办,不讲不能办。“六不让”树实干观念就是:不让工作在我手里延误;不让文件在我手里积压;不让信息在我手里中断;不让差错在我手里发生;不让来办事的群众和企业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各种不良风气在我身上出现。
过去了就不要追究,现在最主要是解决问题。 恳请茂名新官上任的许光书记,能否督促一下相关部门调查真相,还广大受苦的业主一个公道说法。
事情回放一下。自从这个月开始,就发现我们住了两年多的家园又出现了装修热潮,每天装修垃圾及装修材料拉出拉入。大家还沉没在高兴之中,开发商那9号楼十几套大户型的1号房终于卖光了!不过问题不是那么简单,通过9号楼的业主门每层楼查看,总共有十几套同一号房都在装修,装修都是一模一样的格局,一个大门入来,再分为三个门进去,一套变三套,把原来是厨房的地方改成厕所,平地里无缘无故又增加了两个厨房,每户还增加了两条天然气管入户(供气公司如此做法合法吗?)如此迹像表明,明显是开发商在没有公示而且没有经住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变楼房结构。
11月17日早上,众业主代表约谈了物业公司罗经理,把相关情况反映给他,希望物业公司能给出一个说法,不过一直在为我们服务的物业公司给我们的回复是:开发商这样做是合法的,每号房依然是一张房产证,没有三张房产证,一个大门口出入,不存在一套变三套,里同的空间随他们怎样改变也无所谓,同时没有破坏房的承重柱,没有破坏承重墙、门窗结构。如此敷衍我们。大家评一下,如果一栋楼里,同一号房,有十几套都破坏了上述的东西,楼早就塌了,还用你说!作为一个物业公司,说法一时变一个样,11月16晚业主门打电话给物业公司反映上述情况的的时候,物业公司给大家的回应是:房子全部都卖光了,是业主门自己装修的。17日早上他们觉得纸包不住火,又改口敢于承认是开发商干的。装修是开发商的事情,没有违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先不说他合不合法,我们谈谈开发商如此做法会给我们华厦世纪业主造成哪些影响。
第一,安全问题,一套变三套,住进来的都是租客,只要每月花一千多,就能住了,人员变换无常。我们买小区房就是看在管理好,人员不复杂,小孩在小区可以放心走动。无奈开发商竟然把卖不掉的房子变本加厉来出租,固中肯定会给业主门带来人身和财物方面的安全隐患。(华厦世纪本来8号楼已经是出租公寓,这是规划局批准的,也是合法的,人员跟小区不同一个门口进来,这个设计比较好,要赞一下! )再者,我们容积率提高了,消防方面的隐患也会增加。消防局知道吗??
第二,排污问题,人员增多了,给1号房的排污管道造成相当大的压力。
第三,楼房问题,一栋楼的同一号房,十几套都改变房屋结构,相关部门,你们知道吗?
第四,当初买房的时候是2梯8户,这个设计已经接近容积极限了。现在倒变为了2梯10户,容积率超标吗?有没有得到规划部门批准? 第五,开发商私自更改结构,有没有批复文件?如果有,请问是哪个部门批准的。
第六,是否经过承重计算,只能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更改、需要进行力学计算。开发商在楼板上重新砌了几面墙,原设计是没有那些墙的,增加墙后肯定对楼板有压力的,楼板是否会变形弯曲拱裂,原楼板用的钢筋肯定是没有考虑承受那些墙的重量的。
说太多也没用,只是开发商太黑,各部门不作为!!再次恳请新上任的许书记能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办事,请相关部门请对号入座,践行“四多”承诺“六不让”
还华厦世纪广大业主一片青天! 在此谢过!
我花园不少人买了房,然后一套改成四套出租,大家从来没想过要投诉,真是法律意识淡薄啊,汗一个。
幸好改的都是别的栋,我住的这栋都是自住的,没有这个问题,不过花园里租客出出入入,的确也感觉太乱。
传说中的奸商?
有钱人的房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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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没有想的那么可怕,比如:沃尔玛就是海德广场的租客,文化广场对面的中海大厦,估计有大半是出租给公司做办公室的,秩序也不坏哦。
华厦世纪花园如果控制好租客的质量,把大户型租给小公司,也不是坏事,晚上不会吵闹,租给贩毒、赌博之人才恐怖。
如果有人擅自改建房屋结构,破坏房屋结构,
城管执法人员会要求业主整改、恢复原样,
如果不予配合,执法人员有权对其强制拆除。
2梯8户?厉害,那电梯是不是很大
说明房地产市场已经是强弩之末了
改了后是2梯10户,电梯挺累的。开发商真是见钱眼开,好像要穷死似的。
老百姓买套房子不容易,要是因为这样房改房而影响别的业主的房子,那就麻烦大了
百度出来的,该哪个部门有规定的,不到部门推,看第三条喽,市级是哪个部门管很清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中文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施 行
2002年5月1日
条 目
8章48条
目录
1第一章总 则
2第二章一般规定
3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4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5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6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7第七章 法律责任
8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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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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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编辑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