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私人种植赔偿问题

政府在建造工业园区和马路修建,产生很多政府性质的国有开荒地。然后附近村民进行了种植,政府再此期间没有进行阻止也没有进行此地的其他用途。村名A自2005年开始种植该区域至今约12年左右,面积约有1亩地 。 1、2017年5月,政府决定对该区域进行回收。此时,此区域该农民已经种植近12年。也就是说,此区域政府已经抛荒近10多年,期间政府未曾有一次对农民种植进行过沟通交涉提出不允许。 2、5月中旬承包此工程的施工方联系农民A进行部分土地重新征用,提出会予以适当补偿,但是与A提出的赔偿和施工方提出的赔偿有出入,但是涉及到土地为国家征用,故农民A无奈答应其施工方的先征用一说,但是不同意赔偿的数额。 3、约半个月后,6月初,农民A种植的整块区域都将被重新利用进行绿化种植。但是施工方此次提出的赔偿与农民A的出入太大。在协商未果,施工方称会协商好后再动工的,结果2017年6月4日将整块区域全部夷平,对农民A进行了欺骗。田地里面的作物全部死亡,还有7棵树木种植,现还在地里种着作为绿化带绿植之用。施工方协商未果情况下,私自夷平土地,构成植被绝大部分死亡。 想请问下,此类情况下, 1.关于施工方协商未果情况下,欺骗农民,而又没有任何纸质文档通知的前提下,直接夷平该土地是否造成了行政行为的违法? 2.如果确实构成了行政行为的违法,该农民是否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权?需要找那边进行维权啊,政府机构是否可以提供协商支持服务? 3、农民A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市场价格对死亡的树木以及经济作物要求赔偿? 4、 如果可以赔偿,赔偿依据有哪类国家相关法律进行保护,以及金额的话是按照哪类法律标准来赔偿的? 5、如果应该进行赔偿,农民A该通过何种方式来进行维权,政府是否应该维护该农民的合法权益?
您于2017年07月06日反映的政府在建造工业园区和马路修建,产生很多政府性质的国有开荒地。然后附近村民进行了种植,政府再此期间没有进行阻止也没有进行此地的其他用途。村名A自2005年开始种植该区域至今约12年左右,面积约有1亩地。1、2017年5月,政府决定对该区域进行回收。此时,此区域该农民已经种植近12年。也就是说,此区域政府已经抛荒近10多年,期间政府未曾有一次对农民种植进行过沟通交涉提出不允许。2、5月中旬承包此工程的施工方联系农民A进行部分土地重新征用,提出会予以适当补偿,但是与A提出的赔偿和施工方提出的赔偿有出入,但是涉及到土地为国家征用,故农民A无奈答应其施工方的先征用一说,但是不同意赔偿的数额。3、约半个月后,6月初,农民A种植的整块区域都将被重新利用进行绿化种植。但是施工方此次提出的赔偿与农民A的出入太大。在协商未果,施工方称会协商好后再动工的,结果2017年6月4日将整块区域全部夷平,对农民A进行了欺骗。田地里面的作物全部死亡,还有7棵树木种植,现还在地里种着作为绿化带绿植之用。施工方协商未果情况下,私自夷平土地,构成植被绝大部分死亡。想请问下,此类情况下,1.关于施工方协商未果情况下,欺骗农民,而又没有任何纸质文档通知的前提下,直接夷平该土地是否造成了行政行为的违法?2.如果确实构成了行政行为的违法,该农民是否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权?需要找那边进行维权啊,政府机构是否可以提供协商支持服务?3、农民A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市场价格对死亡的树木以及经济作物要求赔偿?4、如果可以赔偿,赔偿依据有哪类国家相关法律进行保护,以及金额的话是按照哪类法律标准来赔偿的?5、如果应该进行赔偿,农民A该通过何种方式来进行维权,政府是否应该维护该农民的合法权益?。经调查,现作出如下答复:你所反映的种植地块为国有土地,你在那边种植的树木属于在国有土地上私自种植,目前无相关国有土地私自种植贴偿的文件依据,故不能对你进行补偿,望见谅。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虞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 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