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贴只说共享单车超速行驶,本案中交通事故单车技术检验速度为27km/h-30km/h,按照《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说,怎么知道超速没有?电瓶车和摩托车均有码表,可以显示车辆的行驶速度。当然显示了超速而超速行驶就属于明知故犯。而本案中,因为共享单车没有设置码表,消费者对自己所骑单车的速度为多少并不知情。部分可以构成不知情,而非故意超速。如果真的按超速来处罚,明显的共享单车存在设计缺陷。可以将共享单车提供方列为案件的诉讼第三人,或者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样,交通安全人人都应该遵守,危险发生了人没了,再多的道歉和赔偿都是那么单薄)
本文细节来自发布的新闻稿件,如有失真以案件真实情况为准。本文仅仅只是从法律方面入手,观点仅为本人的愚见,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朋友留言指出。
这个纯粹就是瞎扯经,菜刀上面不给你写明白那你就不晓得那个会杀人啊,杀了人是不是还要找菜刀厂负责,其次你也不想想 ,自行车给你按个码表,你信不信分分钟就有人把码表给你取完。不要出了问题老是找别人问题,请先看看自己有没有问题吧
我认为,如果单车不是在斑马线上撞的行人,判决单车负全部责任有失公允。
不 是单车的问题,是人的问题
我认为虽是骑车方的全责,但骑车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若共享单车没买保险,骑车人赔偿后可向共享单车公司索赔,就好比你开汽车,发生了事故是你的全责,你的保险公司会赔偿,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