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满60周岁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可领1200元补贴,为何需要提供父母的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

问:如果开始了,应该准备哪些材料进行申报?
答:我区的奖扶制度已实施,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4.11.10 16:53回复)
根据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答复,只需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并无要求提供父母的下岗情况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为何居委会却提出此项要求?
另根据《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中的第二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年满 6 0 周岁
根据文件只需符合以上四点要求,即可申请。根据现有文件无任何一条有规定需要提供下岗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的证明。只要是非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就符合该文件的第一项条件,即使需要提供证明也应是提供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而非居委会所要求的下岗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
请有关部门给出合理的解释。给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年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公平合理的奖扶对待。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文件精神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辞职、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又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通知》(闽卫办家庭发明电〔2014〕132号)文件精神要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办的,其工作人员参照《细则》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策执行。上述类型企业破产下岗人员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证明自身不属于企业退休、辞职、退职、开除人员。(荔城区卫计局(原计生局查询)于 2015-1-20 15: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