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来电反映:位于宁德市东侨区,长兴城B区大门口的路面上有一个大坑,(东湖社区边上)已经一个多月,都无人处理,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现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给予处理。
我局收到12345服务平台,编号ND15080600007反映长兴城B区大门口路面破损的情况,立即安排相关科室现场查勘,该处为长兴城区间道路,所述大坑为排污井盖塌陷。我局将诉求件转物管中心办理,答复如下: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相关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直接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蕉城区建设局于 2015-8-20 09: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