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出台并提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和人群包括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生;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个人登记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的;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拥有2处以上(含2处)居住房产,且总面积超过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申请低保前3年内或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用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0%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