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夫妻关系解除,购买房子公积金却无法申请贷款

本人钟明宝2014年4月28日在新罗区中骏蓝湾香骏购买了一套住房,想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可是本人之前与前妻已在长汀购买一套住房,当时这套住房是用女方的公积金贷款购买,现如今我们已离异,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按揭也由女方付,可是当时夫妻关系尚存在时,我本人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当时公积金方面表示一定要双方签字才可获得贷款,这导致我自己如今在新罗购买的的房子,住房公积金方便告知我本人无法贷款,表示说我的贷款还未还完,可是我本人已经和我前妻离异,并且当时是用女方的公积金申请的,为什么如今我要申请就被否决,本人认为及其不合理,请有关部门处理。
您好,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中,关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解释是:夫妻离婚共有关系消灭,其通过协议来分配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其内部原共同共有的债务转化为按份共有。其按份共有,只是当事人的内部约定,只能对内产生效力,不得对抗债权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二、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家庭离异,债权人管理中心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公积金贷款债务向兰清原家庭男女双方主张所有权利。
三、《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第六点规定:所有借款申请人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因兰清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故您目前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4-11-6 16:3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