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人林允桃于2009年9月1日入职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并分别于2009年、2012年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均未向本人交付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故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要求该公司向本人交付已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自2016年8月14日本人出差,8月17日回到公司,而8月20日上班时却发现无法进行考勤,找公司时才发现本人的考勤被公司取消了,因此无法进行正常的考勤,但本人仍坚持在公司上班,可公司对为何取消本人的考勤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鉴于公司的不当行为已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公司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已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
林允桃网友: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你的信访件后,联系了福安市鑫茂冷硅钢有限公司。应大队监察员要求,8月26日,该公司法人刘茂见委托人事管理李韩珍到劳动监察大队就该事件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交福安市鑫茂冷硅钢有限公司《关于林允桃申请仲裁一事说明函》,根据你的诉求,该公司作以下说明:
1、公司在2012年和林允桃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已交给你一份。
2、2016年8月,经公司研究决定,将你作为公司骨干派往子公司无锡永腾达公司上班,并进行培训学习,以适应新产业的发展需要,同时事先征着你本人同意。8月14日,你前往无锡永腾达公司报到,考勤等日常行政安排由无锡永腾达公司办公室代为管理。但你在没有与公司做任何沟通的情况下,8月16日私自离开无锡永腾达公司,径直回到公司湾坞宿舍。公司在你同意并前往无锡腾达公司上班后,就取消了你在湾坞公司的考勤,但你家属于8月20日将公司打卡机故意摔坏。
经大队与你联系,你于8月29日到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你认为到无锡永腾达公司后,因不适应当地的饮食和住宿,于第二天回到原公司,但前住无锡公司前,已和公司约好,若不适应当地的生活,可回到原公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监察大队要求你提供相关投诉材料,但你无法提供任何投诉材料。9月2日,监察员再次协调双方无果,监察员要求你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确认所述时,你就以打电话为由离开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电话联系你也未听到,至下班前你未回到大队接受制作询问笔录。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联系双方进行协调,但福安市鑫茂冷硅钢有限公司坚持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已交给你一份,且不存在无故取消林允桃考勤行为。而你却坚持认为,公司未将劳动合同交付给你,回原公司也是事先说好的。双方各执一词,也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材料,存在争议,监察员建议你们双方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与你也同意了进行争议仲裁。(人社局于 2016-9-5 15: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