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新年前商家们都在各显神通地搞促销,海量的礼品送了出去,客户得了实惠,商家销量也蹭蹭的提高,本来是双赢的,但是在这双赢的表面下却隐藏着涉税风险。
其实早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就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对向个人赠送礼品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最后小编留个问题: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如果属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实践中企业不可能向客户要税款,那么只能自己掏腰包为客户缴税,在这种情况下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或购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是否恰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