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处理厂距离竹兰村村部及居民居住区约200米,距居民生活水源地不足300米,并且建在增瑞水库上游水源点上,势必严重污染当地的水质和空气环境,直接危害当地村民的健康.根据永政办[2015]24号文和[2015]105号文件规定:建设病死猪处理厂,必须远离水源及居民区500之规定,请求区政府及时拆除该违法处理厂,还群众一方净土.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福建省《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建场前应提交预审核资料:1.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书面说明。包括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性质、主要仪器设备、技术工艺、处理能力、主要处理动物种类、处理剩余物质处置、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动物防疫设施、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等内容。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设计平面图。竣工后再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目前,正在调查审核中。(永定区农业局于 2017-10-10 10: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