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邹勇,于2012年12月13日购买连城汇豪名城15号楼1008室。购房合同约定于2014年10月30日前交房。本人因在外从事房地产项目工作,于2014年12月23日联系物业单位连城新锦园物业公司汇豪物业管理处进行收房。现本人主动前往缴纳2016年物业费,但物业管理处要求本人本套物业管理费用从2014年9月15日开始计算。本人认为,按照相关法规及常规做法应自本人2014年12月23日收钥匙确认收房时间开始计算。
另据新锦园公司编制的《汇豪名城物业管理手册》第25页第35条说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以上争议,恳请贵单位及时妥善协调为盼!
感谢您的来信,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依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汇豪名城15号楼1008室物业交付通知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因此物业服务费用应当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月收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2014年9月15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 2017-2-9 08: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