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牡丹江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1669件刑事案件,判决有罪人犯2031人。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7年十大刑事案件。
1、组织传销,致两名男子身亡
2015年5月,王某海、吴某彬、王某华等人窜至牡丹江市,建立以王某海为大经理,吴某彬为经理,王某华为大主任,龙某桃、吴某、董某娃、王某昊为主任的犯罪集团架构。以大经理、经理、大主任、主任、管家、业务员为顺序,采取层级方式进行管理。大经理统一分配赃款,管家协助主任管理一处租住处。团伙成员分别租住在牡丹江市清福小区、绿苑三区、地明小区及七星街东小三条路附近一居民楼内,后又窜至齐齐哈尔市租住在奕人小区、民乐小区、园丁小区的居民楼内。
团伙成员以网上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骗至团伙租住处,冒充某销售集团采取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强制售卖2800元一套的虚构产品。短短的几个月,19名被害人通过网上聊天交友,被骗到牡丹江市。受害人先是被人逼迫缴出身上的现金、银行卡、手机及其他贵重物品。之后,便遭到不停的殴打,直至其同意签署一份自愿加入某公司的协议书,并缴纳现金,用来购买虚构的产品,加入“行业”集团。然后开始有人讲课,诱骗更多的人成为被侵害目标。
江苏人夏某就是其中一位受害人。2015年9月6日下午2点多钟,他想逃脱魔爪,却不幸从绿苑三区七楼一阳台坠地身亡。而同年7月20日,另一被害人唐某在清福一区也身陷囹圄,被犯罪团伙成员迫害致死,随身携带的1000余元被抢走。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海、吴某彬、王某华等2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及拘禁的方式劫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王某海、吴某彬、王某华等11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张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王某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吴某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王某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外26名被告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同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款。
警示:
这起案件再次证明了传销的危害性,传销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因此要远离传销,拒绝传销。
2、抢劫两起,四日内杀死两人
42岁的于某是吉林市人,2016年4月30日21时,他以买药为名进入了吉林市丰满区胜亚东方红小区一家诊所,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53岁护士齐某索取钱款,遭到抵抗后,于某持刀将齐某当场杀死,抢走3000余元。
2016年5月3日15时,于某来到牡丹江市西十二条路附近一家食杂店,看到装有现金的木盒子遂产生抢劫之念,他用啤酒瓶和刨锛将78岁店主田某击昏后,抢得600余元,逃离现场。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四日内实施抢劫犯罪二起,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犯罪后毫无悔意。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于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警示:
创造财富有多种方式,像这种依靠抢劫来获取钱财,甚至不惜伤害他人性命,只能使自己走上不归路,受到法律的严惩。生活是美好的,只要人心向善,守法守则,依靠自己的劳动编织的生活才是踏实和幸福的。
3、婚姻破裂,男子一怒刺死“情敌”
35岁的姚某和28岁的马某是林口县朱家镇三合村村民,并且还是好友。从2016年5月开始,姚某的妻子曹某与马某产生了婚外情。2016年8月15日,曹某与马某约会后晚归,姚某与妻子发生大吵并于次日离婚。姚某怀疑妻子与马某有染,遂怀恨在心。同年8月18日11时,姚某将马某骗到一处农田里,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马某杀死。
法院认为,被告姚某持械故意杀死被害人,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害人与被告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被告婚姻破裂,在案件起因方面存在一定的责任,另被告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92378元。
警示:
要正确对待感情问题,当一方婚内出轨,要学会放手,不要再纠结对方的“过错”,聚还是散都要冷静思考,执意用武力去解决问题,只会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4、“情人”要挟,男子“畏罪”持枪杀人
2016年3月,阳明区磨刀石镇43岁的李某与许某通过网上结识。同年4月30日8时,李某驾车拉着许某来到阳明区苇子沟村南山附近看花,期间二人发生两性关系。事后许某以将要告发李某强奸相威胁向李某索要20000元,李某遂产生杀人之念,用自制枪支将许某杀害。第二天,李某还用许某的手机给许某的男友发短信勒索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李某因害怕被害人对其威胁而用自制的枪支杀害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杀害被害人后,被告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亲属实施威胁,强行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32868元。
警示:
生活对待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如果你游戏人生,玩世不恭,得到下场自然就是可悲的甚至是可恨的。这起案件中的被告和被害人如果能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认真对待生活,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5、为赚差价,多人参与走私木材
2011年至2016年间,康某(另案处理)先后以东宁、宁安、绥芬河等几家公司的名义办理了一次性木制品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倒卖进口指标。曹某与康某通谋,以每车桦木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手册的进口免税指标倒卖给张某。而张某等木材进口人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木材,如今却得以以来料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从而偷逃应缴税款。
自2014年起,康某与朱某(绥芬河市宏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绥芬河市隆源国际货运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谋,将手册的进口免税指标分别以每车桦木2000元、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隆源公司与宏林公司。隆源公司与宏林公司将进口免税指标倒卖给冯某、吴某、房某、田某等木材进口人后,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木材向海关伪报为来料加工贸易的保税货物,使木材进口人偷逃应缴税款,从中赚取“代理费”差价。
被告曹某走私原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860110.53元;宏林公司走私原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965834.63元;被告单位隆源公司走私原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913367.17元;被告张某走私原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019820.36元;被告冯某走私原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43059.75元;被告房某走私原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90816.89元;被告吴某走私原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75079.60元;被告田某走私原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84876.25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绥芬河市隆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曹某、张某、冯某、房某、吴某、田某,以及绥芬河市宏林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其中曹某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宏林公司、隆源公司走私情节严重,张某、冯某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房某、吴某、田某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宏林公司已注销,被告朱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刑罚,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单位绥芬河市隆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92万元;被告曹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另八名被告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不等。
警示: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明知走私犯法,竟还铤而走险,这种非法的行为虽然暂时给自己带来了效益,但触犯法律的一切行为,终将受到惩罚。
6、林地纠纷,男子持刀砍死邻居
24岁的沈某与66岁的王某均是东宁市绥阳镇九里地村村民,两家位于村北的菌地毗邻,案发前数日两家因为菌地旁的荒地使用曾发生过争吵。2016年10日9日12时许,沈某来到自家菌地因荒地使用一事与正在干活的王某再次发生口角,沈某产生了杀人的念头,用一把菜刀向王某砍去,砍了多刀后沈某以为王某已死亡便逃离现场。沈某返回村里后又想杀害王某的三儿子,他来到王某的三儿子家,此时只有王某的三儿媳带自己3岁的女儿和6岁的侄儿在家,沈某便手持菜刀将王某的三儿媳白某砍至重伤,致其早产胎儿死亡。王某经住院4天抢救无效死亡,白某经住院21天抢救治疗后脱险。
法院认为,被告沈某因生活琐事,竟持械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导致其腹中胎儿早产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沈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滥杀无辜,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及人身危害性极大,不宜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警示: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和谐相处,互相帮助,不能因为生活锁事就变成仇人,甚至用极端手段去解决邻里问题,到头来只会害人害己,付出惨痛代价。
7、约会网友,发现是男子后怒起杀人
27岁的宋某是鸡西市人,2016年12月10日,宋某通过“陌陌”手机软件与25岁的于某相识。宋某误以为于某为女性,便与其相约见面。次日23时许,宋某来到牡市爱民区某小区于某家中,当他发现于某是男子便欲离开,遭于某阻止,二人发生厮打。宋某取下裤绳将于某勒死后逃离现场。
12月12日6时,宋某拿着于某的家门钥匙又返回于某家中,盗得两部手机、一部平板电脑和一部电脑。
法院认为,被告宋某因与被害人见面后发现是男姓后,感觉受骗而与被害人产生争执,并勒死了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宋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在刑满释放刚满一年就再次实施故意杀人、盗窃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警示:
对生命的漠视,是人性扭曲造成的,这样的人无疑对社会是一种危害,时时刻刻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如何避免成为这样的人,应该是每个家庭和社会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8、伪造公文,两人合伙诈骗数百万元
2011年至2012年之间,29岁的尹某与54岁的康某通过二人共同认识的朋友相识。2014年,尹某与康某预谋以能为企业办理“银监会贷款”为名实施诈骗,尹某私刻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假公章用于伪造银监会、央行公文,并对外称自己是前任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部长的侄子,康某以其假身份去联系想办理代款的被害人。
2014年,他们骗取了江苏省联航通用飞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某的信任,对闫某称缴纳贷款金额万分之一的基础税金后即可获得银监会下发的十年免息贷款。闫某信以为真,汇去了200万元。2015年,他们用类似的手段又骗取了黑龙江省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4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尹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被告尹某、康某诈骗所得赃款499.549964万元,发还被害人闫某200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299.549964万元。
警示:
给别人下套骗取钱财,其实从一开始自己就被套牢了。靠坑蒙拐骗得到的不义之财,终究是要还的,而且还会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受到法律的惩罚。要想发财致富,还得走正道。
9、寻求刺激,男子奸杀宾馆服务员
20岁的于某是黑龙江省双城市人,2016年9月29日3时,于某酒后入住牡市东安区某快捷宾馆101房间。当日3时30分许,于某称客房内无法上网,于是找前台服务员张某进入房间查看电脑。于某酒后为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