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个共同性问题:转为城镇户口后村里是否有权收回承包田地和自留地问题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在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你的户口虽已转非并迁城,但不属设区的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暂无权强制收回你家的承包地。同时,建议你珍惜耕地,将承包地转包或租赁给他人耕种,不得造成耕地撂荒。

有的没有收。不知道以后得不得强制收回

既然是转为了城镇户口,那就不再属于当地农村村民身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所以不是当村村民了,没权利再承包该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了,自然要依法收回,重新发包了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建制市分为县级、地级、副省级和省级四个等级。中国有四个省级市,就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这四个直辖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分为区、县,县级市不设区,所以,所谓的“设区市”就是设有区一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以国家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允许流转,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收入来源,愿意将承包地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是三十年不变,在法定的承包期内,任何人不能剥夺其土地承包主体资格,即便个别农民存在户籍变动情况,集体组织也不能因此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中央关于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精神。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就否定了陈某的土地承包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