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和编号C7294的相似。我在江华县工作,去年在长沙买了房并办理了贷款,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根据你们的回复貌似可以提取,但是永金管委﹝2014﹞1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不能提取余额。这个是不是矛盾的?到底能不能提取?还有就是怎么解冻?
您在“问政永州”栏目中所发表的关于《被冻结的公积金如何提取及解冻?》一贴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正常、冻结和异地贷款标识等状态。其中:“冻结”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司法部门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对特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限制使用的一种保全措施。按现行政策,冻结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能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凭司法部门提供的《解冻函》解除冻结后才能按规定正常使用;“异地贷款标识”是指职工(含配偶)在永州以外的缴存地办理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永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规定,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业务系统中作了在异地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标识,此种情形,不是永金管委〔2014〕1号文件所称的“冻结”。作了异地贷款标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还贷提取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做异地贷款标识的账户,提供贷款未批准或贷款还清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到缴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解除“异地贷款标识”后,才能按规定正常使用。
2016年12月16日,我市调整了异地购房提取和贷款政策,根据永金管委〔2016〕3号文件规定,在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夫妻双方都在永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市州以缴存职工夫妻和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其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对缴存地在永州以外的职工,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到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异地贷款。此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不追溯以前。即,发布之日起之后发生的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行为,在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发布之前发生的购房或还贷行为不再追溯。
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我们的回复能够解答您的疑问,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电话12329、0746-2325558、8338353咨询或登录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输入网址:http://www.yzsgjj.gov.cn或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解。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