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先生:
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龙政办[2012]349号)的工作要求:自2012年11月15日起,对外辖区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所有载货汽车、挂车和“出租转非”、“营转非”、“教练转非”的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除以上车型外,申请转入龙岩市的其他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第四阶段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标准),方可办理转入登记业务。2.申请转入龙岩市的进口机动车,对持2011年7月1日后进口的机动车依法给予办理转入手续。您的xx车,2010年9月不符合龙岩市进口机动车条件。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龙岩市公安局于 2016829 10:38回复)
对2010年7月1日前进口,且符合国家环保机动车尾气排放第四阶段控制要求的机动车是根据那条或者那个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在龙岩限入的法规依据?
1、环发[2014]130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第二条、严格执行标准 黄标车是指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2、环办大气函【2016】1322号(第二条、明确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标准。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黄标车和老旧车。我部与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已对黄标车和老旧车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标准,限制二手车流通。)
望制定“家法”的相关部门恪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方法和执法理念,为了我们的中国梦多关切民生、共筑和谐社会。谢谢!
钟先生:
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龙政办[2012]349号)的工作要求:自2012年11月15日起,对外辖区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所有载货汽车、挂车和“出租转非”、“营转非”、“教练转非”的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除以上车型外,申请转入龙岩市的其他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第四阶段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标准),方可办理转入登记业务。2.申请转入龙岩市的进口机动车,对持2011年7月1日后进口的机动车依法给予办理转入手续。您的xx车,2010年9月不符合龙岩市进口机动车条件。3.龙岩市车管所与您取得联系,并告知您相关事宜。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龙岩市公安局于 2016-8-31 10: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