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对象:绍兴市公安局和绍兴滨海新城沥海派出所投诉原因:我和我姐姐出生日期只差2个月,明显错误的情况下面,拒绝我们纠正错误,修改我们其中一人的身份证出生日期。我和我姐姐的身份证信息:我,姓名:丁铁英,性别:男,出生日期:1982年02月11日,身份证号码:330682198202112810姐姐,姓名:丁超英,性别,女,出生日期:1981年12月3日,身份证号码:330682198112032841, 我姐姐真实的出生年份应该是1980年。事情经过:由于父亲在2016年1月,在浙江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去世,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最后和医院达成了赔偿协议。因为赔偿的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医院需要江干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故家属和医院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到江干法院3号民事法庭,但是法官拒绝受理这个案子,原因是我和我姐姐的身份证上面显示的出生日期只相差了2个多月,法院要求我们去当地派出所修改身份证,不然拒绝受理案子。我们找过当地的派出所,要修改身份证必须有医学出生证明,我们都是80年代初,出生在山区自己家里,何来医学的出生证明?
丁铁英反映的修改身份证出生日期问题得信访事项,经滨海公安分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经调查,原上虞区沥海镇联垦场海涂新村11号丁铁英,男,330682198202112810与上虞区沥海镇联垦场海涂新村11号丁超英,女。330682198112032841,二人系姐弟关系,当时二姐弟户口是光报在浙江省新昌县新天乡,于1986年4月24日从浙江省新昌县新天乡迁到浙江省上虞区沥海镇联垦场海涂新村11号。姐弟俩出生日期出现错误信息,应该是在原籍地浙江省新昌县新天乡报户口时已发生错误,工作人员和丁铁英联系后告知:根据现《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但无法提供合法,确凿充分证明材料或者无法认定的,不予更正。
滨海新城公安分局 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