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新生儿出生必须在出院前就取好名字填写在出生证明里吗,还有必须是要三个字的名字吗。不能向之前在报户口时在填写名字。
关于新生儿姓名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出生等医学信息管理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1140号)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所有项目必须真实、完整。”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出生证所有项目(包括婴儿姓名)填写真实、完整,并加盖出生证专用章方可签发。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的通知》(闽卫妇幼〔2014〕8号)规定:“新生儿父母为中国内地居民的,签发机构应要求出具居民身份证,并告知可按照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新生儿取名。”《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明确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所以对新生儿父母我们建议给取新生儿姓名,遵照习俗习惯,非复姓者,建议取2-3个字姓名。如需要取3个字以上姓名的,建议先到辖区派出所了解清楚能否落户,避免因新生儿姓名问题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不能申报户口。(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5-6-26 15: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