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不公,只因与她有亲?尊敬的区领导,我想反映的是崧厦小商品市场监督不公的问题。我叫戈文娟,是崧厦小商品一经营户。崧厦小商品市场今年7月27日进行了公开招投标,落实了各经营户的摊位,我投中了30号,李某投中了31号,谢某投中了32号与18号。8月25日-28日是各经营户清理摊位的日子,8月29日正常开始新一轮营业。按照小商品市场不成文的规矩,投标后各经营户不得随意对调摊位,如要调整,必须经过周边摊位经营户和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同意,为此,一些经营户因投标后想调整摊位被小商品市场管理办公室制止。而且《崧厦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营业房租赁协议》中第四条第(二)条第3点也明确: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营业房,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转租营业房的,必须提前30日向出租人提交书面转租申请及转租协议,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转租,转租协议经出租人盖章后生效,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出租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出租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8月28日前几日,32号的谢某曾与我协商她要调整一下摊位,31号归她,18号归李某,因关系不融洽,我直接反对了,但32号仍然占据31号32号摊位经营。为此我曾多次找过崧厦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因章某与32号谢某有亲,每次反映都敷衍了事,没有实际行动。为此我于9月5日向镇信访办反映了这事,至今没有收到答复。唯一看到的是去镇反映后谢某把31号的店面牌子给摘掉了,经营照旧。尊敬的区领导,虽然我反映的在各种问题中只是一件微乎其微的一桩小事,但群众利益无小事,我想问的是:1、为何招投标后,摊位调整期间(8月25日-28日),崧厦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对每一摊位进行隔开处理(原31号32号是通的)?这应该是崧厦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投标后新一轮正常营业前理应做好的工作。2、其他摊位不能对调,32号经营户为何能?根据协议,调整转租需要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她何时提交了,崧厦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又何时同意了?如没申请,市场管理办公室为何不去制止谢某的行为?3、章某作为崧厦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人,也是崧厦镇机关工作人员,有责任去处理下面反映的问题,这种小事未处理,是能力不足,还是有亲?望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还小商品市场一个公正、公平的环境。
您于2017年09月16日反映的小商品市场摊位租赁问题。经调查,现作出如下答复:1你反映的摊位调整时间,在去年租赁忇议及今年租赁忇议和招投标须知均有明确,请你仔细阅读。31号32号摊位相通,是因为去中标者中得2间,经营需要加以连通。2:摊位对调问题,市场一直以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对调。31号李国花云南人,32号谢水华,当初谢水华也同你商量,你不同意,现31号退出经营,你买也可以,你不买也罢,但谢水华买31号,交易中周边经营户都看到。3:市场负责人不存在以亲戚名义以权谋私的行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虞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上虞区崧厦镇人民政府 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