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龙湖污水厂小区业主致南昌市政府的一封信(转)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就同意核发230亩‘九龙湖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的《选址意见书》和该项目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宜,通过网站进行公示,拟将原来的污水日处理量从3万吨增加到21万吨。就此,污水厂周边楼盘部分业主即时通过合法途经向南昌市相关部门表达了自己的意见。部分业主并于2017年9月4日与市政府进行沟通。
据业主的诉求反映,市领导解答如下:
1、污水处理厂与西站瑞都、新力琥珀园等周边楼盘距离均大于300米,符合规范。
2、这个污水处理厂在2003年就有,当时污水日处理量3万吨够用。现在九龙湖污水日处理量要扩建到21万吨,考虑重新选址会花费很大,其处理后水质标准从B级提高到A级。
就此,我注意到重新选址确实花费很大。并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1条(四)款,城乡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厂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也注意到市政府从技术层面将污水处理的B级水质提高到A级;
同时注意到,市政府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将会以缩小污水处理厂用地来扩大卫生防护距离,使卫生防护距离刚刚好大于300米,打擦边球就此称卫生防护距离满足规范。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由于该污水处理厂早建于2003年,当时该区域属偏远郊区,随着城市发展,今天该区域与华南城商业、南昌高铁西站、南昌汽车西站、地铁二、四号线相邻,周边有西站瑞都、新力琥珀园、新力合园、九龙11度、青花九龙、新力禧园等近10万人大型楼盘及金融商务配套区,有规划建设的站前小学、水厂学校、东城学校,师生将达万人。不久将来,将成为江西省最现代化城区。面对如此局面,《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1条(四)款一旦与《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条矛盾,31条(四)款理应服从第4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若干年后,一个现代化城区内有一座航母级的污水处理厂,据有关污水厂实际考察情况,扑鼻的臭味实际延至数公里,到那时,人们肯定不管300米,理论或规范值最终以实际感觉为准。若这样,必将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打造九龙湖新区的初衷根本不符,严重损害南昌市形象。(可以设想,在老福山、坛子口有一座航母级的污水处理厂,是什么感觉)。
市政府为了卖地,在污水厂周边,试图打擦边球,以卫生防护距离刚好大于300米为由,批复大量楼盘人居用地。如今高楼林立、生米煮成熟饭,老百姓买下单后却不顾《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条规定,以重新选址成本太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1条(四)款为由,继续在原规划上扩建航母级污水处理厂,显然是以钱为本、不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尚若强行建设,日后定将激化社会矛盾,形成不安定社会因素,若到那时搬迁,造成的损失将更大。
规范防护距离‘大于’300米是‘大于’,为何不定2000米、5000米、死抠300米。
恳请市领导从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人的生命健康为本、不要以钱为本的执政理念,停止现在行为,重新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家论证,重新选址,减少坚持扩建污水厂所造成的损失。坚持事实求是态度正确处理九龙湖污水厂问题。
此致 敬礼!
西站瑞都业主:
2017年9月8日

你们十万人一人投资1万,那就10亿了,买短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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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时间不知道有污水处理厂??现在住进去要JJYY,难道污水处理厂要建到八一广场吗?真是好笑,就像之前有人说经开什么垃圾处理厂?现在经开全是烟,恶臭冲天,希望政府不要建,我就纳闷了,这他妈的还没建呢,哪来的烟?哪里来的臭味??不建好,污水往马路上排吗?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