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原发改局商品房原设计16层,我们居民反映情况后反而增加到32层,严重侵害了我们居民的采光权,严重的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我们多次到县规划办讨说话,但是贵单位的领导都避而不见,工作人员都含糊其辞,请问这就是你们的办事作风吗?
尹兰英律师:房屋采光受法律保护一、房屋建筑的建设需要符合日照间距要求和当地的城市规划标准。
1、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2条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都规定了,住宅间距需要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要求。
2、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二、如果需要变更房屋层高等重要设计标准的,应当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报批,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变更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三、如果原发改局建设的房屋已经严重妨害相邻建筑用户享有的采光权益的,受害住户可采取多种方式维权。
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根据司法实践,采光权益遭到严重妨害的用户,可以向法院请求支持房屋贬值部分价值和为保障足够采光采取措施的必要花费等损失赔偿。
四、原发改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房屋建筑规划条件、增加层高的行为,无疑要受到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甚至是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原建设部等单位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社记者、编辑与大学教师等工作。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69号梅溪湖国际酒店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0731-88239933 13739059433。
2015-04-27 15:09:36
网友20150423121158:无语 任性、官僚、耍赖......2015-04-23 12:11:58
网友20150424084947:整个慈利县的老房子和新房子这样一修建,许多老房子的阳光被遮盖 慈利县的规划部门不知道是不是吃屎的,拿着纳税人的钱不干实际事,能不能规划一下房屋和房屋之间应该多远才能再建设第二栋?
整个慈利县的老房子和新房子这样一修建,许多老房子的阳光被遮盖
生活在黑暗中,你规划局的房子和办公室大的不像样子,与中央的办公用房面积相违背吧,多的房子干啥去 了?
不干实事,就上访2015-04-24 08:49:47
慈利县规划管理局:就县原发改局商品房设计侵害居民采光权的 就县原发改局商品房设计侵害居民采光权的回复
网友朋友们:
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关注。
针对4月22日,有网友发贴到红网百姓呼声,反映原发改局商品房侵害居民采光权的问题,我局迅速安排专人到现场进行了踏勘和走访。并于5月4日召集了部分上访群众代表来我局,就原发改局项目手续办理情况进行了介绍和解释。目前,相关协调工作正在进行中。
慈利县规划管理局
2015年5月8日
2015-05-08 0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