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岁的邹明武曾在北京某中学任教时被评为“一级教师”以及“海淀区骨干教师”。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其利用给被害人小娜(化名,17岁)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邹明武不服上诉,日前,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证据充足、量刑适当,驳回邹明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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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发引起不少人的愤慨,不少网友表示“判的太轻”“犯罪成本真低”“应该判他死刑”等等。近年来出现了不少诸如此类的案件,如江苏淮安一“优秀老师”强奸猥亵8名初中女生被判无期,近期又出现了新塘镇某小学老师罗某猥亵女学生事件,这一类案件已经成为了社会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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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友恒律师来分析一下此案:
一、教师身份并不能导致量刑加重:
人民教师一职,肩负着人民的信任,做出如此行为,确实令人不齿和寒心。强奸罪并没有规定身份犯,也就是说老师这个身份并非是强奸罪加重罪责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邹明武强奸罪如何量刑:
强奸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强奸罪,且具有以下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如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利用残疾人的残疾,无法抵抗,进行强奸行为,将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邹明武的强奸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处其9年有期徒刑,合理合法。
三、邹明武猥亵罪如何量刑:
猥亵罪的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强制猥亵行为不属于加重情节,量刑范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强奸罪数罪并罚12年6个月,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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