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领导干部降职2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6月14日,记者从南昌市委组织部获悉,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南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领导干部7种“下”的渠道和领导干部降职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等规定。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去向有“红线”
在《实施细则》中,不仅将能“上”能“下”适用范围扩大至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明确了因健康原因、外出学习等无法正常履职予以调整的规定,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的去向划明“红线”,加入了对涉案尚未定性的领导干部该如何处理等内容。
据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23种情形。“包括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定为差或连续两年评定为一般,群众满意度不高,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干部群众反映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降职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实施细则》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实施细则》中也明确了问责追究调整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中央和省委规定情形进行细化量化,增加至14条情形。“如违规因私出国境,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等。”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实行联动问责 区别责任大小
在问责追究调整中,还加入了南昌市的“联动问责”做法,区别责任大小,分别认定。包括: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被问责事项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
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或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问责事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问责事项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7种“下”的渠道
《实施细则》中,还为因家庭困难、身体不适应等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
记者了解到,7种“下”的渠道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期内调整;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辞职辞退;违纪违法免职。(记者 刘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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