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我公司是一家分公司,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的日常运营主要靠总公司拨款经营,现在准备注销,账面上还欠总公司70万的款项,无法偿还,我们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时,税务机关要求把这部分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请问这个是合理的吗?
我们这账面上的70多万是总公司平时拨付给分公司的运营费用,现在却要转“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局回复如下:
一、若贵公司是按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分支机构,按以下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其他收入应算入收入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综上所述,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算入收入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具体税务处理要求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若贵公司是其他分支机构,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工作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感谢您对佛山国税工作的支持!
2017-01-22 14: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