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使用这个平台,因为我确实遇到一个迫切的问题。我是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一民合同制、非在编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辞职。于2017年9月7日递交了辞职申请,之后继续工作到10月8日,因为我知道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报告。2017年10月12日前去办理离职手续,医院告知要缴纳近1.4万元多的罚款才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在我提出辞职前从来不知道医院有这样的规定,也没有签订合同以外的其他任何协议。我想请问就是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我应不应该缴纳这样的巨额罚款?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宋先生不愿选择申请劳动仲裁判决,其诉求可与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主管单位银川市卫计委协助解决。
银川市人社局 2017-10-20 16: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