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盐官一中年男子偷别人家的玉米去卖,仅价值300多元,却被刑事拘留


“都怪我不懂法,唉,出去没脸见人了!”昨天上午,坐在海宁海洲派出所里的中年男子虞某为自己的无知行为懊恼不已。他仅仅是偷了价值300多元的玉米,却要被刑事拘留,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民警同志,他卖的玉米是我家地里的,他来偷好几回了。”6月17日上午,在海宁市伊桥农贸市场里,一名男子情绪激动地揪着另一名男子的衣领,对前来处警的民警说。
民警告诉记者,当时在现场,一个摊位上放着许多玉米。报警男子火气很大,被揪着的男子面容十分尴尬。
据介绍,报警男子姓翟,住在盐官,家里有一块自留地种了些玉米。6月15日一早,翟先生去地里采玉米,但发现少了许多,地上还留下了很多玉米皮。当天中午,翟先生的妻子从斜桥菜市场卖菜回家,告诉翟先生,市场里忽然多出一个卖玉米的男子,别人家卖的玉米有须有叶,而他家的玉米很干净,别人卖8元/公斤,他却卖6元/公斤。
“我怀疑他的玉米来路不正,就跑上去问他是哪进的货?他一听就转身逃掉了。”妻子将对方的外貌特征告诉了丈夫。
无巧不成书,6月17日,翟先生到海宁市区伊桥农贸市场买菜,看见一个卖玉米的男子与老婆描述的偷玉米的人很像,于是当场报了警。
面对民警,心虚的男子很快就把偷玉米的整个过程和盘托出。男子姓虞,也是盐官人,40多岁了,一直在家务农。前几天,因为感情问题,和女友闹了点矛盾,心里一直很不畅快。6月14日晚上,喝了些酒的虞某路过翟先生家的玉米地,心中的怨气正好没处发泄,便起了歪念想掰些玉米去卖。这便有了遇见翟先生妻子的一幕。不过,虞某逃跑后很不甘心,又分别在6月16日和17日凌晨溜到翟家的玉米地偷了两次,并换了一家农贸市场去卖,可没想到还是被抓了。
3天里,虞某共偷了3次玉米,总重40余公斤,涉案价值320余元。尽管数额不大,但根据《刑法》第264条的相关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处刑事拘留。鉴于虞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目前,他已被取保候审。
来源:嘉兴日报

无知的后果
呵呵真牛
这样严很好 很有威慑力 ,,贪官贪1W就判枪毙 不知道威慑力怎么样
盐官的啊?
既没有在公共场所扒窃也没有在入室盗窃,因何被刑拘?

小题大做了吧,把钱还了不就OK了,教育几句就好,就知道欺软怕硬~~报导出来我都觉得丢人~~
偷了就该罚。
贪官就是贪10w,100w也没有枪毙的。

“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与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这两条之间用;隔开的,说明这两条是并列的。只要符合一条就行了。

掰几个玉米也叫破坏性手段盗窃,真是笑死人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大该看守所干活缺人手,于是就找几个冤大头去干几天活。这种小案件换了一般派出所都是行政拘留,怎么到了这个派出所就两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