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上记载为股东,就一定是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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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实质要件,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
(01)
记载为股东,就一定是股东吗
2007年11月15日,尹某与刘某共同发起成立a公司,刘某认缴出资额为二十一万元,尹某认缴出资额为十万元。其中刘某持股67.7%,尹某持股32.3%。但尹某的出资系由刘某借用他人的资金而出资的。
2011年6月2日,刘某召开了该公司2011年度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该会议未通知尹某参加。该股东会议决议增加崔凯、张贺清、孙台军、段桂云、刘建静为公司股东,并将公司的注册资金三十一万元增加至一百万元,将尹某的十万元出资转让给崔凯,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将刘某出资二十一万元中的5.1万元转让给崔凯,刘某的出资变为15.9万元。由刘某代替尹某在股东会议决议和转让协议上签字。
2011年8月29日,刘某通知尹某补缴股东投资款十万元,尹某至今未交纳。
尹某以刘某冒充其签名伪造出资转让协议和收付款证明,办理了a公司变更登记,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法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a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恢复其股东身份。
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均将尹某记载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但尹某未认缴出资额,且未签署公司章程,此种情况下,尹某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尹某不具备被告a公司的股东资格。
(02)
取得股东资格和权利需符合两个条件
取得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实质要件,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投资人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后,完成了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但其权利的取得还需要经过一定外在的表彰予以公示,这种外在的表彰即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部门登记。
虽然股东名册将尹某记载为公司股东,但尹某并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股东虽可依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和股东名册的记载确认其股东身份,但实质前提是股东必须对公司实际进行出资或认缴出资。尹某未提供出资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时,尹某未出席股东会议,未在股东会议确立的公司章程上签字,公司成立的所有文件上均无尹某的签名,应认定尹某没有认缴出资。
因此,尹某未实际出资也未认缴出资,且未签署公司章程,此种情况下,尹某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