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卖方2010年8月29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后经诉讼,2011年2月16日顺德区法院判决卖方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经二审,6月15日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我名下已有2套住宅,请问:1、该房产是否属于《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具体问题说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法院裁定的房屋转移,不纳入限购政策范围”?2、该房产能否依生效判决过户到我的名下?
您好,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法院裁定的房屋转移,不纳入限购政策范围。
你反映的房产不纳入限购政策范围。
2011-07-08 18: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