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速递:未经股东会全体决议,新股东增资入股是否有效?

现代商业社会的投资方式很多,入股一家公司成为股东、获取股东分红是常见的投资方式之一。但是公司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有限股份公司对于公司增资、新股东入股有许多限制。今天扬远律师为您介绍:未经股东会全体决议,新股东增资入股是否有效?
一、案情回顾
黄先生与陈先生等人共同入股成立a公司。2009年,为获取收益,黄先生与众股东共同委托陈先生卖掉股份。谁知陈先生卖掉股份拿到钱后却不认账,黄先生告到法院之后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股份竟然早就缩水了。
案件信息:
1、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陈先生等人在2016年时瞒着黄先生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决议书》、并伪造了黄先生的签名,且《股东会决议书》载明全体股东同意吸收b公司作为股东进行增资1100万元。该变更已经到工商局办理登记。由此,黄先生原持股20%被调整为5.33%。
3、b公司所谓增资给a公司的1100万元,于2006年10月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b公司。
4、黄先生与众股东曾经共同委托陈先生卖掉股份,现黄先生、陈先生等人的股份已于2009年6月转让给他人。
了解这些情况后,黄先生将其他股东和b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自己在2004年4月1日a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9年6月6日股权转让期间持有a公司20%的股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在黄先生没有对其股权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a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黄先生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
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黄先生同意a公司进行增资,因此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先生在a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最终,法院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在以上案例中,尽管b公司通过“增资”的行为获得了股东资格、也到工商局变更了股东登记,但由于该增资行为没有经过黄先生的同意,最终功亏一篑。
扬远律师提示,商事领域的法律纷繁复杂,公司决议、股权转让等等商事行为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违反法律的商事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并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审查商事合同的合规性十分重要。
扬远律师建议,为保障交易合作的顺利进展、降低交易风险,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开展合作时,应对交易过程、合作协议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查,如有需要可请专业律师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