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向业主开具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代收水电费的,应一并开具发票,并注明代收水电费。可是莆田云顶枫丹楼盘的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从未开具税务发票,也不肯开税务发票,请政府帮助解决上述问题。
您好,关于诉求者投诉莆田云顶枫丹物业收取物业管理费从未开具税务发票事宜,经荔城区地税局核实,云顶枫丹物业由福建兴邦物业有限公司管理,该公司有向城厢区地税局申请领取发票。据公司介绍,对所有的业主收取的物业费都有开具税务发票。地税部门拟将此情况与诉求者进行反馈沟通,联系诉求者所留的电话,接电话的仙游刘先生表示不知道云顶枫丹,也未反映过。若诉求者方便,请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税务部门调查核实,或者将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而未开具发票的有关凭证,直接向主管税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850862。(莆田市地税局于 2014-12-18 16:1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