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8月到现在一直在佛山市建准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第一次签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到2011年12月,第二次是2012年1月至无限期。社保是从2008年1月开始交的,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这个月已补交完成,但在今年3月份申请补缴社保时公司要求签了一份合同,意思是公司补缴完社保后员工不得有其它诉求(这样的合同合法吗?具有法律效力?)。现在了解到外资企业应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但公司从未帮员工交过住房公积金,如果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告,会受那份不得有其它诉求的合同影响吗?申告胜数有多大?如果因申告被公司逼迫离职(或已离职)还能申告吗?这样的胜数又有多大?
已于帖子http://wz.foshan.gov.cn/Spokeman/fswz/thread?docid=5971456明确回复网友,请查看。网友反映的情况,我们无法准确回复。国家严格规定公积金管理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的条件,因此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真实反映情况、提供依法有效的资料,才能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另外提醒网友,不合法的合同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规强制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不因你与企业签订的任何协议而改变。2016-08-26 15: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