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即上文所述及的折扣销售。
附送礼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财务上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上述促销方法在企业的销售中可能都会用到,那么哪一种方法是最优的呢,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
[案例] 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假如某服装经销公司在2008年为庆祝建厂10周年,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商品以80元售出;
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商品,可获得20元礼品;
(进货每件成本为70元/100元)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80/(1+17%)×17%]-[70/(1+17%)×17%]=1.45(元)
企业利润额:[80/(1+17%)]-[70/(1+17%)]=8.55 (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8.55×25% =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 =6.41(元)
方案二:
销售100元时应纳增值税:
[(100+20)/(1+17%)×17%]—[(70+14)/(1+17%)×17%]=5.23(元)
企业利润额为:
100/(1+17%)—70/(1+17%)—14/(1+17%)= 13.67(元)
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70/(1+17%)-14/(1+17%)] ×25%= 3.42(元)
税后净利润为: 13.67-3.42 = 10.25(元)
二个方案相关数据:
增值税八折销售:1.45;附送礼品:4.36
个人所得税八折销售:0;附送礼品:0
企业所得税八折销售:2.14;附送礼品:3.42
税收净利润八折销售:6.41;附送礼品:10.25
显然,方案一是最不可取的。方案二同方案一相比,虽然赠送的商品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影响了净利润,但仍是可选方案。
3.代理销售
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不同方式应缴税款也不相同:一是收取代理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以代理销售商品全价与委托方结算,另外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方式,即委托方以较低价格将货物交由受托方代销,受托方加价后向市场销售。
两种不同的代销方式对委托方、受托方的税务处理不同,总体税负也不相同。
①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
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案 例] 代理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利群商贸公司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中华制衣厂代销品牌服装,销售单价为1000元/件,每销售一件收取手续费200元。2008年6月,利群商贸公司共销售服装100件,收取手续费20000元。双方的涉税处理如下:
利群商贸公司冲减进项税(交纳增值税):20000÷(1+17%) ×17% = 2906(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906×(7%+3%)= 290.6(元)
共纳税 2906+290.6=3196.6(元)
假定中华制衣厂的进项税额为7000元,则:
中华制衣厂应缴增值税:1000×100×17%-7000 = 10000(元)
中华制衣厂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7%+3%)= 1000(元)
两公司共缴流转税:2906+290.6+10000+1000 = 14196.6(元)
假如利群商贸公司按照视同买断的方式为中华制衣厂代销品牌服装,中华制衣厂按800元/件出售服装给利群商贸公司,利群商贸公司再按1000元/件对外销售。其它资料不变。则双方的涉税处理应为:
利群商贸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100×17%-800×100×17% = 3400(元)
利群商贸公司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00×(7%+3%)= 340(元)
中华制衣厂应缴增值税:800×100×17%-7000 = 6600(元)
中华制衣厂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00×(7%+3%)= 660(元)
两公司共缴流转税:3400 + 340 + 6600 + 660 = 11000(元)
两种方式比较:
代理方式下:利群商贸公司缴增值税2906元,少缴纳494元(3400 - 2906),取得收益增加了543.4(494+49.4)元;中华制衣厂多缴增值税3400元,少取得收益3740(3400+340)元。双方流转税总体税负减少3196.6元。
决策:在代理销售业务中,委托双方应争取采取视同买断方式。而采用这种方式代销时,受托方需多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委托方则可少缴等额的增值税。
结论:双方可以在协议价格上做一点调整,委托方适当降低价格,以使受托方多缴的增值税在协议价格制定时得到补偿,最终使双方各自的税负水平趋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