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为村里办事,却要被罚款!

我是上杭白沙镇军桥村的村民,我砍木头是为村里做公益事业,为大家做路,而且木头是我自己种的,我也不是砍来卖的,但是被林业派出所罚款6600元。我这不是好心办坏事吗,村里镇里的领导都也有出面解释,但是白沙林业派出所还是说我没经过审批坚持要让我罚款。我现在已经交了5000,还剩一千六让我半个月内要交齐。望相关部门帮忙解决!
张秉增网民:
您于2016年8月19日在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诉求编号为LY16081900051号的信访件,我局已收到,现就您诉求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2016年7月18日,白砂森林派出所接到“张秉增在军桥村乌麻科山场无证砍伐林木”的举报,随即派员开展调查。经查,2016年上半年军桥村村道发生塌方,为修复塌方道路,军桥村村干部经与张秉增商议,便拆除张秉增户旧烤烟房取土填充塌方道路。事后,张秉增考虑到许多农用工具无处安放,便计划在原烤烟房旧址搭建简易工棚,并与其妻子于2016年7月14日到乌麻科山场无证砍伐杉木。砍伐林木现场经上杭县鸿和林业评估咨询中心技术人员鉴定如下:现场位于白砂镇军桥村2014年林业基本图044林班06大班020小班范围内,小地名叫“乌麻科”,共砍伐杉木22株计立木蓄积4.2485立方米。经白砂林业站认定林权属张秉增所有。
三、处理情况
对张秉增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杉木4.2485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其身有残疾,修复塌方道路拆除了其烤烟房,在执法机关查处该案过程中又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上杭县林业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细表》(试行)及《上杭县林业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则》第十三条第(三)之规定,分局于2016年8月3日降低一个档次对张秉增作出如下林政处罚:1.责令补种林木110株;2.处以木材价值3倍罚款6628元(4.2485立方米×65%×800元/立方米)。同时考虑到张秉增生活困难,同意其分期缴纳罚款,目前其已暂交5000元,余款1628元已作出将于2016年9月15日前交清的承诺。
上杭县林业局
2016年9月1日(上杭县林业局于 2016-9-1 13: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