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登记

我是东埔塔林人,原来因夫妻投靠户口迁往河北,08年经忠门法庭判决离婚了并抚养一个孩子,凭判决书能将户口能签回吗?能投靠迁在弟弟户口本下吗?要不要法官开生效证明?
您好!1、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公民由于离婚、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造成暂时无处迁移落户的,可以提交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产权转移证明材料,申请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
2、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离婚证》;(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3、属投靠户口迁移的,应当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综上规定及您所述,您还需提供原有户口本、孩子出生证、法院判决书、您所要投靠的您弟弟的户口本及身份证、投靠关系证明,您弟弟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房产证及土地证)等材料。具体请到东埔派出所户籍管理中心咨询,户籍民警将为您开列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谢谢。(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15-6-8 10:2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