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请求《凤凰县人民政府在重新作出注销我国土证的期限内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举证、质证,集体研究审核》。
湘西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及红网领导:
我是信访人吴乔佑,男、苗族、摄影师,住凤凰县沱江镇回龙阁140号,电话:13974348483。
关于凤凰县局国土局联手房产局利用遗留空白老证采取造假方式,涂改档案,伪造颁证目录,为已经死亡25年的林子敏、田仙宝2013年3月3日—8月28日两次复活登遗失公告以补证方式作为其女林春丽土地产权来源。国土局2011年8月17日后用遗留空白证时间倒写一本田仙宝【凤沱国用(90)字第20025号国有土地证】,隐瞒我户2007年之前在该局里的重要档案,捏造07年我换证时隐瞒父亲死亡事实,在以田仙宝90年比我户07年办证在前(两本不同乡镇不同地名)的国土证发生重叠为由,伪造县人民政府公函[凤政函(2012)79号],不让我知道的情况下网上公告注销我土地证,严重侵害了我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权益。 2012年10月23日经凤凰县人民政府作出[凤政复决字(2012)第7号]撤销了凤政函(2012)79号注销我证的决定,他们不服逾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连续三次公告注销我证。 2015年7月27日经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州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凤凰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3作出凤政发(2013)24号关于注销原告吴乔佑凤国用(2011)字第2b0341号及凤国用(2007)第2b0182号国土证的决定。二、由凤凰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信访请求:
1、在由凤凰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内,为公平公正查明真假国土证是否登记重叠,我强烈要求依法召开听证会、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集体研究审核。并依法要求上次作出注销我证决定错误的法制办主任田景喜和国土局杨三洪、彭继刚及原人员应依法回避。
2、依法确认我凤国用(2011)字第2b0341号及凤国用(2007)字第2b0182号国土使用证合法有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注销林子敏【凤私房字第4316号、字第713001557号房产证】及田仙宝【凤沱国用(90)字第20025号国有土地证】,在纠纷司法程序中假冒我签名变更到林春丽名下的【凤国用(2013)第zb03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字第713001748号房产证】。
官方证据附件47 份140 页。 信访人:吴乔佑,电话:13974348483。
2015年8月18日。
网友20150819164444:无语 凤凰乱的像*形了。君不见凤凰开小车住廉租房的、停个车居然收250元停车费的、一些局里的某些神的无聊的小小局领导等等乱相。自认为自已很了不起,我相信所有的一切不是不报,而是时候未到而已。铭记一句话吧,人在做,天在看着呢。 2015-08-19 16: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