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先生对ND17081600016 已获悉,建议宁德市地税局本着为老板姓办实事的原则,不用写登报申请,做为发票人可以写一个承诺说明,方便群众办实事,写了承诺之后就应该把发票复印给群众,烦请相关部门再次核实。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登报声明后,地说机关复印发票并加盖公章,可用于办理土地证使用。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7-8-25 09: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