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全部之后被告知无法享受失土农民购买失土保险的权利,告知原因是因为当时升学户口从农村迁往学校过,求学结束之后迁回原户籍就是非农户口了!土地承包当时是我求学迁出之前分配的,到现在征用之前还是没有再分配过!希望给我一个答复,是否是真的无法购买农民失土保险?
尊敬的网友:你好!你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网上信访”反映升学户口从农村迁往学校,求学结束后又迁回原户籍,且土地承包是其求学迁出之前分配的,至今未再分配,但土地征用后被告知无法享受失地农民购买失地保险权利,希望相关部门调处的事项,经本单位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主要诉求 你反映升学户口从农村迁往学校,求学结束后又迁回原户籍,且土地承包是其求学迁出之前分配的,至今未再分配,但土地征用后被告知无法享受失地农民购买失地保险权利。 二、办理情况 经调查,你原户籍为袁花镇龙晓村新建组,1998年9月从袁花镇龙晓村迁入海宁技校,户籍性质转为非农。2008年9月又从海宁技校集体户迁往袁花镇红晓村(原龙晓村与联红村合并)新建组。 你所在组目前涉及袁花镇工业园区拟征地,且为整组征迁,组里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均可以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续,你认为升学户口从农村迁往学校,求学结束后又迁回原户籍,但土地征用后被告知无法享受失地农民购买失土保险权利,认为土地承包是其求学迁出之前分配的,至今未再分配,认为不合理。 三、处理意见 根据《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海政发〔2017﹞51号)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土地经国土部门依法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农户,你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你虽然于2008年9月再次将户口从海宁技校集体户迁往袁花镇红晓村,但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城乡一体化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17﹞46号)精神,非农户口性质并没有改变。因此,你要求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予支持。如有疑问,可与我镇人社部门联系。 经办人:马铭霞 联系电话:87868532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政府 201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