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困惑

情况是这样的
夫妻二人,
夫,禅城户口,曾与前妻在禅城共同购买商品房,并共同申请房贷,协议离婚时房产转出,并将贷款关系了结
妻,南海户口,曾在南海个人买房,08年贷款已还清,后来判决离婚时房产已分割出去
两人名下已无任何房产。
另外,两人均有公积金,从未以任何形式使用、提取或者申请贷款。
现在两人希望共同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方式,联名购房,不使用商业贷款。请问
这种情况,两人是否可以参照首套房的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首付3成?
国家关于公积金“限贷”的政策规定,以职工个人购房的次数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拥有住房为判断标准。
据网友反映的情况,夫妻再次购买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参照第二套房相应标准。
2013-02-28 23:3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