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人民还在让你家孩子骑电动车嘛,可不敢了,立法了


在太原大大小小的街道上,我们总能看到穿着校服的孩子,骑着电动车从你身边呼啸而过
以前也许没人管,但现在可不行了,太原立法了
《条例(草案)》中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或者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物高度自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限速20公里标准等。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我们要明白,这么做都是出自我们对于孩子安全的考虑,希望各学生和家长能够做到
遵纪守法,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