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党政行政机关单位是否可以设置类似社会组织的机构吗?并让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社会组织机构的法人代表,而且还是注册银行帐户,接收社会人士的捐资,用于社会组织机构的日常运营?这符合相关规定吗?
您好,针对提问,我局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的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故党政行政机关单位内部不能设置社会组织。
2016-08-09 11: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