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应用问题咨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各位领导:
你们好。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8月19日实施)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在此,特向你们咨询:
1、诉求人的户籍信息:一户共四人,户籍均在上杭县白砂镇,但户主是诉求人的父亲(非农业人口、退职人员)。因为白砂镇人民政府对诉求人的第3条没有正面回复。请问,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到底能不能以诉求人的父亲为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如果能以诉求人的父亲为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最多可以办理多少平米的建筑占地面积?
3、《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哪些情况?是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适用?还是指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适用?或二者都必须按此规定办理?
4、诉求人原在《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第3条诉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能不能用我父亲的名字办理?” 回复单位为什么不简洁、正面回答?绕了一个大弯,说成“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以是否本村村民为标准,而不是看户口性质。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户籍的村民,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资格。” 这里所说的“以是否本村村民为标准,而不是看户口性质。”是不是指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都属于本村村民?
5、诉求人查阅其他地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属农业户口!请问,在福建省境内,不同的县、市或不同的乡镇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会不一样吗?
6、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申请人 没有提供:①.建房申请报告;③.户口簿复印件;⑤.旧房照片。请问,乡(镇)人民政府能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申请人?
7、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能否继续以原申请人(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员)的名字直接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要符合什么条件和提供什么材料?
上述七个问题,敬请省厅各位领导能及时给予答复!谢谢!
详见附件:3份
你好,你提出的LY16052600005号诉求件,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诉求内容,属于村民建房审批问题。关于村民建房相关审批和管理职能,我局根据简政放权的相关要求,为便利于民,于2012 年将相关职能以《关于委托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的函》(杭建〔2012〕190号)文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2016年5月12日我局进一步梳理了相关行政许可管理事项,下发了《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县城规划区外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委托函》(杭建〔2016〕173号),其中明确了各(乡)镇行政辖区内村(居)民建房,依据《福建省实施的办法》第四条二款、第五十九条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应报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现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上述项目进行审批和规划管理,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应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为此,您的诉求应由白砂镇人民政府给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白砂镇人民政府2016年5月24日对您的诉求做出了答复,建议您根据答复内容要求前往白砂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6月12日
(上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于 2016-6-12 11: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