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产假工资发放疑问

得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生育保险政策,我于2014年12月19日生了第一胎,在计划生育范围内。产假从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24日共98天,请问申请生育津贴是按新政策吗?产假期间每个月还是按基本工资发放吗?新政策是发放全额工资的是吧?产假期间在新政策实施范围内的工资是按新政策还是之前的政策呢?
您好,分娩日期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及生育津贴的核发,仍按照我市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办理,即顺产产假98天,难产增加15天。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自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并经审核后的次月起发放给用人单位。在未办理或者未符合条件办理生育保险津贴前,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生育女职工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劳动者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015-03-30 14: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