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吴玉丹,男,1963年2月8日出生,系残疾人,住晓阳镇岭下村岭头亭自然村,身份证352226196302084814。
申请人于2005年5月24日在我村巧遇乞讨为生的张清秀。出于怜悯之心,亦出于张清秀本意留在我家不走开愿意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岂料,张清秀神志不清有失忆症,根本难以说清籍居何地,再三追问后只说大概是1973年出生,所以难以办成结婚手续,后于2006年10月和2012年1月分别生下俩男孩,经过多次申请,在公安部门的关心重视下才办成户籍手续,办理次男吴金明户籍时,由20多个村干部和群众对张清秀的失忆症和我家的实际情况作了为实证明。福安市公安局的民警亲临我村还徒步山巅当面查询正在山上摘茶的张清秀的具体情况,还给她慰问金200元,精神可嘉,令人难以忘怀,遗憾的是张清秀的户籍关系至今仍难以落户,缘于张清秀残疾失忆,为了办理结婚手续以应落户,我和我的亲戚跑遍宁德全市张氏宗族的六十多个村庄仍然毫无着落,因户籍办不成,医保自然也难以办成,近几年光张清秀本人的医药费均在万元以上,这对夫妻俩残疾的家庭雪上加霜了。然而查询张清秀出生地直至户籍落户这对公安部门来说是不很疑难的事,盼请公安慎重查处“按特事特办原则”以应户籍落户是感是盼!
投诉人:吴玉丹
2015年7月16日
吴玉丹:
您好!您的来邮已收悉,现给您答复如下:
经福安市公安局调查,您妻子张清秀的原籍无法确定,且张清秀为外地弱智人员,无法说清原籍等情况。根据闽公治传发[2014]25号《关于组织开展无户口人员摸排清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一、对于因婚嫁离开原户籍地多年,原户籍地户口被注销的人员,现居住地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后出具未落户证明,建议其回原户籍地恢复户口,待户口恢复后依申请按夫妻投靠类型受理户口迁入业务。现居住地派出所可通过发函联系、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与申请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联系,请其协助调查,协调办理相关手续。二、对于婚嫁多年,且原籍地未申报户口的人员,现居住地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后出具未落户证明,建议其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补登户口手续,待办理户口后依申请按夫妻投靠类型受理户口迁入业务。对于原籍地丧失办理补登户口条件的,申请人可凭以下资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1.本人、被投靠人申请报告;2.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3.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以及丧失办理户口条件的证明;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长期居住生活期间,曾办理能证明其身份的佐证资料。故根据目前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福安市公安局无法为张秀清办理落户手续。
您已多次到福安市公安局反映该情况,福安市公安局多次面对面向您进行耐心的解释,只要求能确定张秀清的原籍,福安市公安局将根据户籍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落户,希望您能理解。
谢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公安局于 2015-7-21 17:1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