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舟山交警及普陀东辖区沈警官(公安短号:685031)沟通,确认如下:1.沪F78917于2017.01.30由宁波饶城沿G329由西向东往朱家尖。在途径普陀东辖区时,由于当地高架立交施工,G329(由西向东)临时饶道海莲路(由南向北).2.车辆在进入海莲路前没有前方施工绕道标志提醒.3.车辆在进入海莲路后没有朱家尖标志.4.海莲路为城市道路.所经路段约需经过5-8只交通灯,且车流速度较快,达约60km/h.而车流速度在进入海莲路丁字路口前2km仅为约40km/h.正常通过进入朱家尖大桥约需5-10分钟.5.沪F78917在失去标志指引的情况下,在海莲路上由原直行车道沿虚线进入内档右转靠边停车(违章1).时间约为1-2分钟.6.车辆重新回到海莲路(由南向北)后,由于路人并未提供精确信息而所经路段仍未出现朱家尖标志,车辆选择内档直行(违章2).7.实际情况是,车辆在海莲路上再次停车问路,而停车处前方第一条横马路正是右转进入朱家尖大桥的车道.再次停车时间约为半分钟.8.朱家尖大桥是进入朱家尖的唯一通道.车辆在进入朱家尖大桥时,驾驶员从后视镜中看到,海莲路西侧(由西向东)确实没有车辆.也就是说,海莲路所经路段为必经路段.9.沪F78917于2017.02.01由朱家尖由东向西原路返回,没有经过海莲路.
经核查,2017年1月30日14时05分许,当事人驾驶沪F78917机动车分别在东港海莲路中昌街路口违反道路信号灯通行及海莲路金城街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被普陀交警大队电子设备抓拍并录入。此后当事人多次电话联系普陀交警大队民警,要求撤销该两起电子监控违章。交警大队民警于2017年09月20日15时50分与韩国华进行了电话沟通,对其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仍要求撤销该两起违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由于当事人并不符合上述消除情形,因此普陀交警大队按规定向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撤销,如当事人对两起电子违章仍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业务部门舟山交通支队咨询。经办人:沈方 联系电话:0580-3824666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