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2年8月入国企单位工作至今,在这单位工作了12年,单位于2005年4月才同我买社保,现在只有8年零2个月的社保,因为个人的原因,现在口头辞职了,我要求过单位帮我买回2002年8月至2005年3月的社保(一共2年零7个月).单位负责人说找不到的我在2002年到2005年其间的劳动合同,不给予追回.
现在我也没有找到我当时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凭证,我只能出示花名单。 打12333的电话,又说到当地就能受理,但我到劳动部门同劳动仲裁咨询过,都说要单位提交资料申请才能追回来,现在我应该点做才能维护我的权利呢?
您好,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追溯补缴,如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义务,劳动者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反映。
2013-06-19 22:17:40